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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新车开去4s店指定地点贴膜被剐蹭 临沂宝景宝马店:产品属免费赠送自己无责

2019-10-18 17:58:12    来源:鲁网临沂    作者:
 

    10月10日,市民赵女士在临沂宝景宝马4S店选购了一辆宝马车。购车合同中约定的精装套餐为脚垫、全车膜、后备箱垫、记录仪、Xpel5680卡、10800分次使用工时。没想到就在赵女士享受该精装套餐的Xpel服务时,新车被Xpel提供商的员工给剐蹭了,刚提新车的赵女士开启了一段并不愉快的维权路。

宝马新车开去4s店指定地点贴膜被剐蹭 临沂宝景宝马店:产品属免费赠送自己无责

车主投诉:车被剐蹭后找4S店反被员工呛“车都卖出去了想要我们承担什么责任”

      13日4点左右,赵女士得知自己的车在Xpel服务商的店里被剐蹭以后,赶到现场的赵女士第一时间就联系了自己爱车的4S店经销商。“4S店过来的员工,除了我们的客户经理外,还有另外一个不认识的工作人员”,赵女士向记者回忆,此时时间是晚上八点左右。4S店的两名员工抵达现场后,赵女士表示自己刚买的车,如今在享受精装套餐服务的过程中出了事故,希望4S店能协助解决问题。“没想到他们的员工反而告诉我车都已经提走了,是在贴膜工厂发生的事故,4S店能有什么责任,反问我‘想要他们承担什么责任’”,说到这里,赵女士仍旧是一肚子气。事后了解到现场反呛赵女士的员工是隶属于临沂宝景宝马4S店售后的员工。
     与4S店员工态度截然相反的是临沂Xpel提供商,在事故发生后并不推卸责任,并积极与赵女士协商,希望能妥善地解决问题。

宝马新车开去4s店指定地点贴膜被剐蹭 临沂宝景宝马店:产品属免费赠送自己无责

宝景宝马4S店:Xpel卡属无偿赠送 在享受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4S店无责

     在事情发生后的几天里,赵女士反映除了自己主动联系临沂宝景宝马4S店外,始终不见4S店的员工出面。10月15日下午,记者陪同赵女士一起来到临沂宝景宝马4S店,其销售顾问厉姓员工接待了记者和赵女士,得知要采访时厉姓员工表示店里有专人接受采访。坐等约15分钟,厉姓员工为记者找来了负责销售的王姓员工和负责市场的褚经理。
     在得知自己店的员工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让客户不愉快的不恰当行为,褚经理表示自己尚不知情,厉姓员工回来也并未反映.“如果说我们的员工在服务的过程中一些不恰当的做法让您不愉快,我在此代表公司向您郑重道歉,事后也会严肃调查落实该问题,一旦查证属实我们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现场,褚经理向赵女士道歉。

      但对于赵女士的爱车发生的事故,褚经理表示4S店一定会在中间协商,希望能够拿出一个让客户赵女士满意的解决方案。“我们售后的员工到现场看了以后,事故责任划分的很清楚,属于Xpel临沂提供商的全部责任,他们也承认是他们的责任,所以说事故发生我们4S店是没有任何责任的”,谈到事故时,褚经理如此解释。

      褚经理告诉记者和赵女士,在事故发生后,Xpel临沂提供商的负责人也曾主动联系过宝景宝马4S店,承认Xpel店的责任并表态一定将问题解决好。

宝马新车开去4s店指定地点贴膜被剐蹭 临沂宝景宝马店:产品属免费赠送自己无责

      对于合同约定中精装套餐为何会包括Xpel卡时,褚经理表示这是Xpel临沂提供商委托自己将卡券发放给宝马客户体验的,4S店和Xpel临沂提供商之间是异业合作关系,产品是无偿提供给客户的,且提供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我们提供给客户这个卡券,卡券上没有任何临沂宝景宝马的信息,客户在使用卡券时也是直接通过卡券上的联系方式进行预约使用,所以说我们4S店是无责的”,褚经理说。15日下午6时许,市民赵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4S店愿意赠送一套底盘装甲来表达自己的诚意,以期弥补赵女士和家属的损失。其他修车费用和协商方案由Xpel临沂提供商解决。

律师说法:合同约定内容,4S店不能以免费赠送来为自己免责

      在该事件中,临沂宝景宝马4S店到底有没有责任?以Xpel卡为免责赠送给客户的理由能不能让4S店在该事件中免责?记者咨询了临沂图文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刘冠玖表示,既然是写在合同约定中的内容,就应该认为双方是合约服务关系。“虽然4S店认为该项服务属于无偿赠送,但消费者要获得商家促销的赠品,需要完成商家指定的消费行为,通常表现为要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商品。所以,商家的此类促销中赠品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或是有条件的”,刘律师表示。

     消费者获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支付该赠品的价款,付款的义务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中去了。因此,此类促销赠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出卖人应在赠品的价值内承担责任。
     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淑明在采访中认为,虽然贴膜属于赠送的免费服务,但是属于双方在车辆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无论经营者自己提供服务还是指示第三方提供服务,都属于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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